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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,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,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负责统一组织、管理和协调全市的人民防空工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
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。负责研究起草本市有关人民防空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、工作规章、行政措施和技术规范,并组织各项人防法规的实施;负责指导和监督人民防空执法工作;担负涉及人防发展方向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性问题的调研工作。
2、组织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的总体规划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。指导各县级市、区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分区规划,监督检查全市各项人防建设规划及计划的实施。
3、负责拟定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转入战时体制方案;组织指导制定和修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,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;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,组织进行人民防空演习和防空警报试鸣,组织指导全市人民防空指挥所和指挥设施建设和管理;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,检查指导疏散区域建设;完成市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。
4、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、警报通信网建设的规划、计划、技术和质量管理,协调军队通信、电信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,保障战时和应急情况下全市人民防空通信、警报畅通。
5、负责统一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;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工程设施贯彻执行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;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(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)项目的立项、报(审)批、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;组织指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、施工管理、建设监理、质量监督、造价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;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空间建设,监督落实相应的防护标准和平战转换措施;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与人防相关工程设施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;核准人防工程及设施的改造、拆除、迁移、报废和已建人防工程及设施的维护安全管理。
6、负责防护等级5级以下,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。
7、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、指挥、通信等设备设施开发利用及平战功能转换规定、措施,建立平战结合的管理监督机制,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供战备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。
8、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,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,审批决算,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;检查监督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的制度执行情况;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;开展内部审计。
9、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,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宣传、教育计划,督促贯彻实施;组织全市人民防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、培训。
10、负责市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。
11、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。组织、开展全市人民防空科学技术和学术研究,推广运用先进人民防空的科技成果。
12、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全市人民防空执法工作并监督有关人民防空行政复议、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。
13、战时,保障市委、市政府、军分区组织指挥全市城市人民防空斗争,组织群众防空疏散掩蔽,根据上级和市委、市政府、军分区决定,发布人民防空的有关命令和指示,适时开设指挥所,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,组织构筑应急人民防空工程,接收、传递、发放空袭警报,实施灯火管制,组织消除空袭后果,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。
14、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的职能。
15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、军分区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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